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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七)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基层报表。
  (八)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
  (九)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了妥善保护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年检的工作程序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的年度检查时间向上级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2本,正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上年度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的公章);《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二)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统一组织材料,于五月二十日前报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送本辖区书面资质年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检基本情况,本辖区内企业总体状况分析、对策、年检工作成效及改进意见、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汇总表,年检企业拟处理意见及企业保留资质等级升级、降级、吊销情况汇总表。
  (三)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记录在《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年检记录>和《年检表》中,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合格是指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在过去一年经营状况良好、承担开发建设项目无质量事故、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合法。
  (二)基本合格是指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在过去一年经营状况较好,承担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合法。
  (三)不合格是指企业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在过去一年经营状况极差,或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企业经营行为严重违法。
  (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1、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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