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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资质证明正副本原件及书面申请,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我省从事开发经营业务,应事先到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境手续,经批准并按本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设立分公司后,方可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四条 省内三、四级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或省内企业出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经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跨地区或出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企业年检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域内凡通过资质审查并领取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在年检范围之内。
  第二十六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由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统一组织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批。
  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由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年检时间适当提前。但原则上应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时间相吻合。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条件是否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
  (二)企业经营状况。是否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三)企业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五)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六)商品房销售中,是否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进行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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