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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七条 本文发布后,长吉两市新设立的开发公司暂定资质等级按本细则规定的三级资质等级条件执行,其它市县按四级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三、各级企业开发经营范围

  第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和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拆迁项目允许实施自行拆迁。
  第九条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拆迁项目允许实施自行拆迁。
  第十条 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承担含有12层以上,跨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的建设。可在本市、州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拆迁项目必须进行委托拆迁。
  第十一条 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组团开发建设,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商业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只允许承担多层民用建筑的建设。可在企业所在地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拆迁项目必须进行委托拆迁。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揽的开发项目及范围最高不超过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标准。具体规定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拆迁项目必须进行委托拆迁。
  第十三条 各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由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五条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及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领取《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肆份),如实填写,逐级审核,最后由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二本。企业凭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到工商部门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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