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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8日)废止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建房字[2000]第8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省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与标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和暂定资质共五类。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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