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7]43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及中央直属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
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对放宽职称外语要求和免试条件作了一些规定,特别是2004年以来,为了贯彻中央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对职称外语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政策,下发了《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经调整后的职称外语政策,与这次人事部颁发的《关于
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没有抵触。对此,今年我省不再出台新的职称外语配套政策。
二、国人部发[2007]37号通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以及“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规定,均已体现在我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调整》(闽人发[2002]152号)的文件中。
三、国人部发[2007]37号通知“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以及“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我省《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件执行,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