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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续期、变更的,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注销的,经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厅窗口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二级(含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核定的,报省建设厅窗口接件,按照相关程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其统一报送省建设厅窗口审批。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并在申报材料中存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定后的暂定资质证书由所报送的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将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法人、出资人、企业性质、资质证书编号、联系电话、企业办公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市)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情况,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等内容。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包括正本或副本),必须在《吉林日报》上声明作废,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后,方可到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六条 省内二、三、四和暂定级别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在省内跨地区或省内企业出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信用档案、项目手册等情况进行。核定结果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者,给予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包括资质的升级、降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定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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