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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合并、分立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初审部门审核及存档。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公司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登记申请;因合并、分立而存续公司的,依据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按照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按照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第二十一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吉林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应到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按原企业资质等级开展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经营业绩证明。主要内容:企业自然状况、企业成立以来开发业绩、近三年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有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行为、公司是否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证明;

  (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分公司在吉林省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分公司在吉林省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分公司在吉林省从业的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统计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六)分公司在吉林省从业的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一份(加目录和封面)。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事项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行政许可,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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