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企业基层表(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本公司印章);
(十)公司《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及其样本(加盖公司印章);
(十一)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续期的,需提供第十五条中第(二)、第(三)、第(八)、第(十一)、第(十二)款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第十七条 新设立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中,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收回《暂定资质证书》,取消其开发资格;一年内有开发项目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定四级资质等级证书;第一年有开发项目但没竣工的,可根据企业申请,延长一年有效期,但每次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名称、住所、法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公司依照《
公司法》所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申请企业名称、法人变更的,原企业开发业绩不得计入变更后的企业开发业绩。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后,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并应提交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初审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公司依照《
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被撤销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