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六)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七)将上述加盖印章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加目录和封面)一式三份;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在建立企业行政审批系统及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提供下列材料,供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存档:
(一)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四)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五)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员的姓名、有关委派、选举、聘用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六)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注明:姓名、职务、学历、专业名称、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
(七)企业在册具有职称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聘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八)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已开发完成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未竣工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