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与设站企业签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研究计划,须征得设站企业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设站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设站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设站企业。
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流动站、工作站及市博管办的考核。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连续请假或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站可终止其工作。
对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设站企业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经费、博士后生活津贴预算、发放及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站企业使用资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资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同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市博管办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站企业须根据科研项目规划编制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年限及项目,报市博管办备案;对经费计划要求变更的,须经市博管办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