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收博士后须经市博管办审批,进站前由设站企业报送以下材料:
1、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表;
2、 《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 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介绍信复印件;
5、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 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八条 设站企业须根据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备相应的课题研究小组,既有利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也有利于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及企业科研能力的提升,保证企业科技创新的连续性。
第九条 设站企业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设站企业与博士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设站企业应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由一名领导分管企业博士后工作,并落实管理部门及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站企业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博管办,并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出站考核,出站考核的主要内容:
1、 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设站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市博管办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材料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站企业于每年一月中旬将本单位上年度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结、课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分别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
在单项课题完成后,设站企业应及时将课题研发总结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企业的要求严守企业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