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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人[2004]12号)


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确保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并综合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并推荐上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条 厦门市人事局所属的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站企业

  第四条 设站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及工作实际,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设站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共同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方案,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 设站企业须立足于自身实际,制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并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规划,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六条 设站企业须对博士后申请人选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评议,择优录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好进口关。
  设站企业应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认真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设站企业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及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投入情况等,可对博士后招收计划进行调整,并以此编制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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