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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补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200万元补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单位将建站报告、补助经费使用计划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补助经费10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单位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补助经费使用合规的,再拨付第二笔补助经费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补助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五年内未使用完的,市政府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补助经费使用完毕后由设站单位对该补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市审计局或市人事局认可的事务所对补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备案。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及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市博士后人员按经费补助形式分为自主招收和政府补助两种类型。市政府每年给每个工作站5个补助指标,超指标招收为单位自主招收,自主招收人员的经费由单位自筹。以下情况视同自主招收:

  1、延长在站时间的博士后人员;

  2、二次进站(包括进本市其他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

  3、设站单位合资与合作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4、其他单位挂靠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5、设站单位人员进本单位的工作站。

  第四十条 经厦门市人事局核准,列入政府补助指标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每次2.5万元。经费发放与博士后人员的定期考核相结合,在站博士后人员每半年考核一次,经考核合格后,由设站单位向市博管办填报《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人事局的拨款函及《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向设站单位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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