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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向市博管办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等出站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经费、博士后补助经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设站单位使用补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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