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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应先将申请进站人员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博管办。经市博管办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相关手续。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到市博管办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1、 《厦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核准表》;

  2、 《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复印件;

  5、 《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 《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 《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 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并向市博管办报送《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要重点做好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三个环节的工作,并通知市博管办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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