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厦门市人事局研究,征求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意见后,报福建省人事厅和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市博管办的工作联系,配合市博管办做好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计划编制年度博士后补助经费预算。
第八条 设站单位要为进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十条 设站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福建省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情况表》(福建人事人才网下载),由市博管办汇总,报送省人事厅。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