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厦人[2007]50号)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根据《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7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经厦门市人事局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厦门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由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我市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