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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直接建成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项目,须按照相关规定同时申报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和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土地利用现状的更新工作。
  二、加强项目工程管理
  项目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要以1:2000实测地形图为依据,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土地平整工程:地面保持平整,单位地块面积0.5亩以上;不同高度水平梯田(地)间必须设置石砌田坎,并用砼压顶。
  (二)表土利用工程:耕作层土壤必须达到种植要求,厚度达到30cm以上,土层总厚度达到60cm-80cm。利用丘陵山地、溪滩地、废弃矿山、废弃建设用地等开垦耕地项目,其表土必须为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利用何处建设用地剥离的表土,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就近原则确定。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表土剥离。表土剥离及搬运费用纳入耕地开垦项目预算。
  (三)农田水利工程: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应有排水沟;地形为山垅田(地)的,必须设计沿山排水沟;开垦成水田的应有排灌设施。
  (四)田间道路工程: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耕地开垦区块面积10亩以上的,要设置便于农业机械通行的田间路,路面夯实,双边砌石,砼压顶。
  三、严格收费政策,确保资金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足额提取15%土地出让金,作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确保耕地开垦项目资金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可出台相应规定,适当提高委托耕地开垦费,落实表土剥离及搬运费用。同时,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对用地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委托耕地开垦费),应设立财政专户,封闭运营。
  项目管理涉及的其它事项参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9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6号)、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土资发〔2002〕8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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