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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连续十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但随着建设用地的增加和耕地后备资源的减少,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逐渐加大,补充耕地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凸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的通知要求,为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充分利用优质表土,将有限的后备资源开垦成优质耕地,提高等级折算系数,切实做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现就加强和规范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项目立项、验收管理
  利用荒山、荒坡、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以及废弃园地等开垦成耕地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项目,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面积30亩以下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立项的耕地开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在设计开垦方案时,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完善地力培育等方面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一定的耕作层,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项目涉及林地、江河、滩涂等,须征得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复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利用废弃矿地、废弃山塘(小水库)、废弃建设用地等开垦成耕地的项目,其立项、验收仍按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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