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