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规,完善标准。加快起草、审核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作为2007年立法调研项目,尽快完成该立法调研项目的调研工作,争取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制定项目,出台《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加快起草、审核、修订或依据法律、法规起草、审核、修订涉及民用建筑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电网调度管理、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等内容的政府规章。大力开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快制定出台《宁波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抓紧修订我市主要耗水行业的用水定额。(市法制办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三十二)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各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2007年底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地方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落实)
  加快北仑小港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达标改造。(北仑区政府落实)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落实)
  (三十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市重点用能单位(企业)和215家市级级环境保护重点减排监管企业为核心,加强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取缔各种违法设立排污企业,有效遏制超标排污和偷排漏排现象的发生,切实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宁波市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畅通环境违法行为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宁波证监局等落实)
  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市纪委等落实)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五)完善资源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类产品价格要建立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建立健全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大幅提高印染、化工、电镀、食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水价,研究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提高到每公斤1.26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各地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1.2元。[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三十六)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环保新机制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安排1.8亿元节能专项资金,其中2007年,安排4300万元。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落实)
  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市农机总站、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等落实)
  (三十七)认真执行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认真执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认真执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宁波海关、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局等落实)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节能项目银企洽谈会,为推广应用节能项目构建融资平台。争取国内外优惠贷款并用于节能降耗项目。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落实)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和环保意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