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完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立自动监测系统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建设环境监控网络平台,2007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联网,实现信息共享。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市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落实)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布《宁波市产业能效指南》,加紧制订并出台《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对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电力增容1000KVA或年耗水量50万吨以上的项目,实施市级节能评估和审查,予以严格控制;对此标准以下项目,由各县(市)、区评估和审查。严禁高耗能投资项目分拆申报。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须有替代削减方案,建立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和核定制度。对没有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以及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没有环境容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宁波电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等配合]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主要排污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按照《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333”节能行动方案》(重点用能单位“333”节能行动方案是指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抓好300家左右、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节能3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降耗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降耗设备检测,编制节能降耗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积极参加国家启动的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各地要及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分解落实到主要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按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指标,编制减排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排污单位的减排进度的跟踪管理。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各类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等落实)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控制常规小火电机组的运行。研究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建立长效机制。(市经委、宁波电业局等落实)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研究并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市建委)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重点推进运力结构调整、大吨位货车和标准化船型的推广,发展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适时在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燃气汽车;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落实)
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市贸易局)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按照国家《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市质监局、市经委等落实)
(三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尽早建立与宁波节能形势与要求相适应的市节能监察机构,县(市)、区尽快建立相应的节能监察机构。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条件建设,及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作用。“十一五”时期,市和县(市)、区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市人事局、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成一套“装备先进、标准规范、手段多样、运转高效”,能够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相结合的环境监测体系。加快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市人事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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