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食药监[2007]42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六日

厦门市药学专业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探索客观、公正的评价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现就我市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全市各类经济性质(所有制形式)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全市各级各类医药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的研究、情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在职人员。

  全市各医院、诊所等卫生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考试级别与考试科目

  考试设士级和师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均分为西药和中药两个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中药)学基础理论与实务》。

  三、任职条件

  (一)药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基本胜任本专业领域一般性技术工作。

  3、药学专业(包括药学相关专业,如临床医学、护理学、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学等,下同)大、中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二)药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技术问题。

  3、药学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5年以上的;药学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2年以上的;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的;取得药学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