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和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以上企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和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锦州市工伤保险伤残和工亡待遇审核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伤残和工亡待遇的审核支付管理工作,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工伤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审批和申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审批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工工伤(职业病)复查审批表》原件;
(二)《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其中,提供《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的还须提供《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三)工伤人员人事档案;
(四)《锦州市工伤职工工伤前缴费工资额确认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五)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应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其他第三方民事(或刑事)责任赔偿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民事(或刑事)认定书、有关赔偿处理结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伤残待遇时,应填写《锦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出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待遇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兑现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