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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白溪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批复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白溪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批复
(甬政发〔2007〕70号)


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要求划定白溪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请示》(甬水利〔2007〕38号)收悉。根据《宁波市防洪条例》,现将白溪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事项批复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已征用土地。
  (二)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100米的地带(以已征用土地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0米左右的地带(以已征用土地线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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