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层转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锡劳社险[2007]2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县)、宜兴市(县)、锡山区、惠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移交工作的完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市劳动保障局已成立了以钱宗建局长为组长,凌建民副局长为副组长、养老保险处、财务和基金监督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是否要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安排人员负责移交工作及信息传递。各地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情况和联系人于6月26日前报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劳动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配合,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二、分类实施,按时序进度抓好工作落实
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必须严格按省厅时序进度安排,于200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由原行业管理的或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要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锡劳社险[2007]6号)的要求,完善为企业年金方案,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在2007年底前移交给具备资质的机构管理运营。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2007年底前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须经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并报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延长移交时间。
原有企业年金的具体移交办法,由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在具体移交办法下发前,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我省实施进度安排开展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账目的清理情况,于6月底前填报《原有企业年金资产、账目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锡劳社险[2007]6号文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3月14日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原企业年金在税前扣除,仅限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