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市建委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
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施工企业。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外地企业进杭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杭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外地企业进杭实行备案制。市建管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前15个工作日统一受理外地企业进杭备案申请。
外地企业应先将有关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网”数据库,并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四、外地企业办理进杭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