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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监测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监测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监测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八月十八日

  济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监测及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客观地监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以下简称“十大行动”)进展情况,综合评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就,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农村全面小康评价指标及标准,并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实际进行设置,保证指标协调一致。
  (二)可比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纵向可测算一个地区“十大行动”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横向可比较不同地区新农村建设水平的差异。“十大行动”监测指标体系重点体现区域性特点,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实现对县(市)区、乡(镇)、村之间的横向比较。
  (三)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具有客观性、可量化的指标,既能体现监测评价指标的意义,又便于实际操作。
  二、监测和综合评价的对象及方式
  (一)“十大行动”监测。
  对象:承担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的各责任主体。方式:由市统计局根据各项行动的不同特点,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各责任主体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跟踪监测,确定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二)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
  对象:市、县(市)区、乡(镇)和村。
  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层监测的办法。市统计局负责对全市及各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实现程度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价;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按照全市统一的监测评价方案,对所属乡(镇)、村的新农村建设实现程度进行监测和综合评价。
  (三)监测报告周期。“十大行动”实施跟踪监测,监测结果每半年报告1次;新农村建设综合评价结果每年报告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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