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园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济政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加快园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加快园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园区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园区经济在振兴济南工业和实现县域经济新突破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济发〔2007〕18号)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举全市之力支持济南高新区(含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济南出口加工区)发展。赋予高新区市级管理权及规划、房产、土地管理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相关政策按市政府〔2007〕第21号会议纪要执行并抓好落实。
第二条 设立济南市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作为济南市园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鼓励园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对县级财政给予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
(二)对园区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合同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三)对园区内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进节能减排、发展高新技术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四)对园区引进的投融资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给予资金扶持。
(五)对园区引进或筹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重点产品研发推广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第三条 科学规划园区发展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本着集中布局、集约利用和合理开发的原则规划园区发展用地,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园区工业项目落地。
第四条 优先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等部门要优先支持穿过园区或邻近园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城镇建设行动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有关乡镇内园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 鼓励支持园区做大做强。新建、新迁入园区内工业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返还园区或县(市)、区财政,用于园区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