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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7〕42号文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合理控制空调温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结合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利于人们身体健康的科学道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崇尚节约、科学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公共建筑空调的节能管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一)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我市市场。凡进入我市空调市场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必须按规定标注统一的能效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销售者不得销售未标注能效标识的空调,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
  (二)优化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管理。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对空调运行人员的节能培训,在空调管理上要落实责任制,实施分级计量,严格落实室内空调温度要求;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综合措施,实施空调节能改造;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鼓励机关、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在新建、改造及扩建空调系统时,优先使用成熟的土壤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表水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积极推动各重化工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进行回收利用,用于厂区采暖和室内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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