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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北公安分局等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北公安分局等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07〕59号)


娄烦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做好城北公安分局等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移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解决全省移交地方的企业事业公安机构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7〕5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移交范围
  移交企事业公安机构为:
  城北分局、西山分局、兴化派出所、新兰派出所、向阳派出所、星光派出所、下石庄派出所。
  二、人员移交范围
  (一)移交人员以经省公安厅、市人事局审批录用为人民警察并已授予警衔的人数为准,进行成建制整体移交。
  (二)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职人员移交后,工资按公安部门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算。
  (三)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已经录用为人民警察现已退休的人员一并移交。
  (四)移交人员名单由市公安局统一造册(一式三份),市人事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组织关系随人员一并移交。
  三、资产移交
  (一)各移交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分类造册,按取得时间、价格、型号等内容认真填报,分清与原单位固定资产产权界限。警用警具等专用设备必需移交,并加盖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二)各移交单位固定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分别划拨市公安局。移交前公安机构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拖欠的工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在正式移交前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三)各单位移交时要先办理房地产确认手续、产权变更手续,做到固定资产移交无偿划转。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原单位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无偿移交公安机关使用。
  (四)公安机构移交后其人员宿舍物业管理、房改政策等,仍按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四、经费问题
  (一)人员经费:在职人员经费和离休人员经费套改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公安局政治部参加,按所属公安机关同类人员标准计算。
  (二)公用经费: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04〕6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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