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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4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发动,自查自纠阶段(9月15日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16日--12月10日)。
  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1日--12月25日)。
  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已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根据本地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制定本辖区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做出部署,及时督促检查。要本着既治标、又治本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治理、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有效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区和街道(社区)、乡镇,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三)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于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坚决没收假冒伪劣产品、没收制假设备和工具、没收原辅材料和包装物,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要抓住运输、仓储、保管和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要增加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侦破判处,震慑违法犯罪;监察部门要认真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查不作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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