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以上所需资金,市属学校由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补助)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市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结合中央、省补助)负担。县(市)、区所属学校由市(含中央、省)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市与历下、市中、历城、章丘按4∶6比例分担;市与天桥、槐荫按6∶4比例分担;市与长清、平阴、济阳、商河按8∶2比例分担。
(三)建立多元化的资助体系。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引导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做好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调整充实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市教育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学校要落实校长负责制,强化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