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考评组人数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原则上每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3人。各鉴定所应配备与鉴定工种、鉴定等级相适应的考评人员队伍,一般每个工种至少配备3名考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轮换制度。考评人员派遣采取定期轮换方式。考评组成员中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三次。
第二十三条 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由市鉴定中心指定。考评组长应具备相应组织能力和评判水平,并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考评组长负责本组考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任课教师不得担任本班次的考评工作;考评人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严格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业务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制度,并建立档案。主要考核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社会反映等方面情况。每次鉴定结束,鉴定现场负责人或督导员必须对每个考评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填写《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反馈表》(附件5)、《考评人员考评记录》(附件6)。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档案。由鉴定机构根据《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反馈表》、《考评人员考评记录》进行年度总评,填写《考评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7),并于每年年底前将以上表格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长期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考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不再聘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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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 │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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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 职称 │ │职业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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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 │ 邮编 │ │ │
│ 号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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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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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级别│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
│ 考评职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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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
│要 │ │
│简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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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 │ │
│ │ │ 鉴 │ │
│ 推 │ │ 定 │ │
│ 荐 │ │ 中 │ │
│ 单 │ │ 心 │ │
│ 位 │ │ 审 │ │
│ 意 │ │ 核 │ │
│ 见 │ │ 意 │ │
│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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