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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试题及评分中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做到保密。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对亲属、师生、师徒应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考评人员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各鉴定机构应认真听取。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诉,各级鉴定机构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条 考评人员实施考评后,考评费用由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承担。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十一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高级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资格认证。符合考评员申报条件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附件1),并附本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经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评员培训。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进行。培训采取集中讲授和按职业(工种)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制度、政策、法规和基本理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资格考核分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部分进行。公共知识试题从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专业技能考核由省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题。
  第十五条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各鉴定机构应加强对考评员的继续教育,积极组织考评员参加专业知识、考评技术培训和考评研讨,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考评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聘用;行业或企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各鉴定机构聘用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受聘的考评员人必须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与聘任机构签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约》(附件2)及诚信公约(附件3),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聘任期不超过三年。考评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续聘申请和任期内考评工作总结,由聘任机构根据其在聘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并将《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续聘申请表》(附件4)报市鉴定中心,集中后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省鉴定中心对在考评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的考评员重新发放证书并续签聘约。
  第二十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考评人员的使用。考评人员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委派或由鉴定所推荐,各鉴定所应在考前10天将考评小组组成情况报市鉴定中心,经市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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