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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劳社培[2007]5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
  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结合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续聘问题的通知》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为“考评人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
  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具有1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六条 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在考评人员资格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审等工作。
  (一)接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中,负责核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检验考核鉴定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确认。考核完毕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核对考核结果。
  (四)按照《无锡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市鉴定中心报告。
  第七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市鉴定中心派遣的巡考、督导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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