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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发布日期:2011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8日)废止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2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下发后,一些单位先后来文或来电询问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申报评审的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确认,是根据我国职称管理实行条块分离体制和人职发〔1991〕11号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确定的。这是各省(市、区)统一实行的一项职称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省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一些单位、部门未予重视,造成一些省外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及时确认,应吸取教训,努力加以改进。
  二、将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主体,由政府人事部门改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条件未变,只是一种确认渠道的衔接。这是贯彻落实省政府106号令,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需要,也符合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关于人才评价必须遵循“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三、为适当解决一些单位、部门由于未及时为省外流动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致使一些流动人员尚未办好确认手续,又认为具备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特殊情况,决定允许上述人员直接向高一级别(档次)评委会申请评审确认并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广东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接着申报评审同一系列(专业)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上述人员提交的评审确认材料和申报评审高一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予以区分,不得混为一用。日常工作部门和评委会要科学安排“确认”和“评审”两个程序的时间,及时报送评审确认材料,注意程序衔接,确保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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