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为其他保障方式的申请。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摇号前向社会公布实物配租的房源信息。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以户籍证明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租金补贴金额=租金补贴标准×(家庭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认定的现有住房面积)
家庭现租住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八条 以下住房不认定为个人住房:
(一)借住直系亲属以外的他人住房;
(二)居住单位的非住宅用房或者集体宿舍;
(三)租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转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九条 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分户门以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和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或者租赁证记载的使用面积为准。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为:楼房70%,平房80%。
第二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每年进行1次复核。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核减租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一)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