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城市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受理、申报以及租金补贴的发放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向其发放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供应,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新建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