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划生育证明出具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内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结婚证、全家户口本、母亲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超计划生育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属政策外生育的,还须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办理部门:计划生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独生子女参保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办理机构办理。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四、其他要求
本次证明的出具涉及范围广,因此要求各计生部门应高度重视,将之作为近期工作重点,对原来没有建卡立册的,应予以建卡。对需要更新资料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附件
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
区 街道 社 区工作站 编号: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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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配偶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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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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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地 │ │ 户口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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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居住地 │ │ 现居住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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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 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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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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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状况 │ 结婚时间 │ │ 离婚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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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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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 │ □男再女初 │
│ │ │ □女再男初 □双方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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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策内外 │ 出生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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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收养时间 │ 政策内外 │ 收养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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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 征收理由 │ │
│ 收情况 ├─────┼─────────────────────────────┤
│ │ 征收机关 │ │
│ ├─────┼─────────────────────────────┤
│ │ 应征金额 │ │
│ ├─────┼─────────────────────────────┤
│ │ 已征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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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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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证人声明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了假情况、假证明材料,愿意│
│ │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
│ │ │
│ │办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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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证号 │ 经办人: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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