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办理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过程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07〕3号 2007年8月22日)
根据市政府《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我市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实行医疗保险。现就在办理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过程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
深圳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经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验合格的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非深圳市户籍的少儿,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户籍的少年儿童,母亲属非深圳户籍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离异或丧偶的男方抚养子女的,母亲为49周岁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由各区具体规定)。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核验程序
(一)所需材料:参保少儿母亲《计划生育服务证》、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孕情检查证明。
(二)办理部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
(三)办理程序:参保少儿父母持(一)项规定材料到办理部门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情况核实表”(见附件)。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一致的,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在服务证“查验记录”中盖上核验章。核实表情况与服务证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变动情况证明,经社区工作站(居委会)核实后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后加盖核验章。
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同时应加盖核验章。
(四)办理时限: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