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料的初审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
禁止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