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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4号 2007年8月24日)


  为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道设施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门站、调压站(室)、阀门井(室)、阀门、凝液缸等燃气管道设施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场站内部管道设施、燃气用户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城管、国土房管等行政部门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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