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复印件(核原件);监理企业为外地企业的,还应提交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四)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五)非招标工程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单位盖章确认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
第十条 合同备案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在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将补充协议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充协议备案时,提交补充协议4份并携原合同备案回执;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讫合同备案手续:
(一)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出具合同备案回执;
(二)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改正,并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对要求当事人改正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合同当事人拒不改正,并规避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过程中,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有无资质或资格证书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三)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四)专业工程分包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或专业工程是否再分包;
(五)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
(六)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合同价的合理性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各类工程成本指标认定)。
第十三条 经过备案的合同,是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结算等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合同备案信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