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3号 2007年8月8日)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
(四)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第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合同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