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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符合上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不实行费率下浮或基准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第八条 对已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的用人单位,可在按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相应缴费费率档次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行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
  参保单位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本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年度非首次参保的参保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月份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年度的工伤事故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率。
  第十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核定具体缴费费率。
  对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工伤事故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等信息予以公告。用人单位自公告之日起次月执行新的缴费费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当年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市社保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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