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被取消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的,本人可自被取消认定身份之日起的6个月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1.自认定之日起连续2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
2.有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造成未就业情形的;
3.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
4.认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又续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因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被取消就业困难、“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的,本人可自被取消认定身份之日起的12个月后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因夫妻双失业给予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或家庭成员不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但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及时申请认定。
(四)重新认定工作按《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加强对认定事项的管理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管理,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对各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当认定应及时要求纠正。
附件1
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通知书
____________:
因你已不符合《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33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____________区就业服务机构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取消了你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你本人的《失业证》中记载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经失效。并在就业服务系统中记录。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
_____年__月__日
附件2
取消“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通知书
____________:
因你已不符合《关于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5〕139号)文件规定的“零就业家庭”条件,____________区就业服务机构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取消了你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你本人的《失业证》中记载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身份已经失效。并在就业服务系统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