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认定身份的取消及重新申请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7〕10号 2007年8月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6〕133号)和《关于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5〕139号)的规定,现就取消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身份和重新申请认定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取消原认定身份的办理
(一)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在原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关于深入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时,应立即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后,在就业服务系统中将其身份冻结(含“零就业家庭”中其他失业人员),并注明冻结原因。
(二)市、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援助工作中发现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立即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就业服务系统中将其认定身份冻结,注明冻结原因,停止援助。
(三)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报经批准冻结认定身份的人员,在5个工作日之内对冻结原因进行核实(失业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委托该失业人员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冻结原因无误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四)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无误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中取消其原认定身份,并及时通过系统反馈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反馈后,应通知该失业人员本人,并在《失业证》内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章上加盖“废止”章。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每月上报的月报表中填报取消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情况。
(六)凡冻结原因有误或因被冻结人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原操作冻结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解除冻结状况。
二、关于取消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认定身份后重新申请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