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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定。
  第五十五条 享受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验收工作由其批准单位组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使用其验收结论,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按照国家/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应当划出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序列。
  第五十七条 验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配套资助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实验室可以无偿使用。验收合格后,该固定资产转归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所有。最终验收为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分室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深设立分室,在取得相关单位批准的书面许可后,按照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绩效评估与资助

  第五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汇报,并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六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其地位和作用、科研成果和绩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或服务设施与条件、管理水平与运行机制。具体评估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级。
  第六十二条 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申请实验室的改(扩)建经费,并对该实验室申请的提升发展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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