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市重点实验室的提升发展经费主要用于:
(一)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商业科研软件;
(二)自行研制仪器设备或开发实验室专用软件;
(三)组织或参加科技交流、协作开发、研讨和展览;
(四)对实验室科技人员的培训;
(五)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八条 提升发展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七章 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省重点实验室配套资助:
(一)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由国家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组建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
第五十条 申请国家/省配套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附电子文档);
(二)依托单位的设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四)国家、省部共建或省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文件、组建计划任务书、拨款经费进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察,以确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状况。现场考察人员重点核实有关批准文件、国家/省拨款经费进帐凭证或相关证明以及重点实验室组建进展情况。
第五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意见和本年度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拟定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